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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宣传
2018-12-06 | 编辑 高洋 | 分类 校园播报

新闻通讯稿(国内)

 

 

国内1(宪法日):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大部分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日的确定更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设立国家宪法日具有重大的意义:

1.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2.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3.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4.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世界其他很多国家也设立有自己的宪法日,例如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也是丹麦法定节日。美国的宪法日是在每年的9月17日。挪威宪法日又名五月十七日节,这一天也是挪威的国庆日。12月10日是泰国宪法纪念日。5月3日是波兰通过国内第一部宪法的纪念日,也是波兰宪法日。12月12日是俄罗斯的宪法日。2005年起,宪法日同时成为休息日。宪法日对于俄罗斯人民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这些国家设立宪法日,其初衷也是为了突出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宣扬法制社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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